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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多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治多县政府网站:http://www.jingfanwei.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5/11/10 11:29:09    

治多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II级)、较大环境事件(III级)和一般环境事件(IV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园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重大环境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较大环境事件(I11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4一般环境事件(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丢失、被盗或失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核发事故的应急响应遵照国家接应急协调委有关规定执行。

1.4.1超出事件发生地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1.4.2跨省(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4.3环境保护部联席会议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1.5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奎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在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2.4地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发生地方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

2.5专家组环境保护部联席会议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

主要工作为: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会议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

3.1.1环境保护部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1.2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3.1.3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环保部门负责;

3.2预防工作

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州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4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级、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1指挥和协调

4.1.1指挥和协调机制根据需要,根据有关部门和联席会议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环境应急指挥都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1.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4.2应急监测环保总局环境应急监测分队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3应急终止

4.3.1应急终止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3.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地方政府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3.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应急过程评价。由环保总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批执行。具体情况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5.2装备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通信保障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国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闻的联络畅通。

5.4人力资源保障有关类别环境应急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各级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在环境保护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当地政府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5技术保障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地区核安全监督站和地区专业技术机构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5.6宣传、培训与演练

5.6.1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5.6.2各级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检测等专门人才。

5.6.3各级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7应急能力评价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备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6附则

6.1名词术语定义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染污,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些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6.2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行为,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向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等。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索、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受。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练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学习。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1奖励与责任追究

7.1.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若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1.2责任追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